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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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
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246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 元外,尚應補繳4,5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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