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6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1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49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南華企業行 │合作金庫銀行│96年3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張漢清 │屏南分行 │ │ │ │ │
├──┼──────┼──────┼──────┼───────┼─────┼──┤
│002 │鄭家和 │陽信商業銀行│96年3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 │中正分行 │ │ │ │ │
├──┼──────┼──────┼──────┼───────┼─────┼──┤
│003 │莊燕忠 │彰化商業銀行│96年3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 │屏東分行 │ │ │ │ │
├──┼──────┼──────┼──────┼───────┼─────┼──┤
│004 │林榮敏 │陽信商業銀行│96年3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 │自由分行 │ │ │ │ │
├──┼──────┼──────┼──────┼───────┼─────┼──┤
│005 │林美雲 │陽信商業銀行│96年3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 │自由分行 │ │ │ │ │
├──┼──────┼──────┼──────┼───────┼─────┼──┤
│006 │鍾金生 │台東區中小企│96年3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屏東分│ │ │ │ │
│ │ │行 │ │ │ │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