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7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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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美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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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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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鄭茂林 │聯邦商業銀行│96年1月5日 │30,960元 │UA0000000 │ │
│ │ │屏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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