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屏簡字第22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春英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家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
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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