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屏簡字第6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品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NONG THI THO(農氏詩)、丁小薇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