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屏補字第4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秋梅及其餘姓名不詳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
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徐炭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
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
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
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
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被告徐秋梅
之應繼分。
㈡又被繼承人徐炭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土地外,尚有土地3筆
、房屋1筆及股票,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參,請補正被繼
承人之全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