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屏補字第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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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振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振清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慧達、郭麗琴、郭麗英、郭榮泉、郭雅雪
、郭雅雯、郭淑萍、郭淑婷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郭協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
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
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
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
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被告郭榮泉
之應繼分。
㈡又被繼承人郭協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土地2筆外,尚有土地
1筆及股票,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參,請補正被繼承人之
全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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