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69號
原 告 楊秋月
被 告 楊文正
楊文新
楊梅香
許淑婷
許榮哲
許淑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共有物,原告應有部分均為5分
之1,核定價額共為3,401,600元,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建物
登記公務用謄本、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考。是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0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4,759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
編號 財 產 名 稱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課稅現值(新臺幣) 核定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鄉永春路4之7號房屋 5分之1 454,600元 454,600×1/5=90,920元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267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267×1/5=480,600元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82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82×1/5=147,600元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233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233×1/5=419,400元 5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41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41×1/5=73,800元 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242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242×1/5=435,600元 7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70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20,000元 20,000×70×1/5=280,000元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159.17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20,000元 20,000×159.17×1/5= 636,680元 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69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69×1/5=124,200元 1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215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215×1/5=387,000元 1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181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0元 9,000×181×1/5=325,800元 合 計 3,40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