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確認通行權存在
PTEV 113年度屏簡字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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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張秋香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被 告 柯建州
張達忠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楊寬富
邱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9號巷道爭議事件行政
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
地為袋地,需通行被告柯建州所有坐落同段1115地號土地、
被告張達忠所有坐落同段1113地號土地、被告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管理坐落同段1112地號土地 、被告楊寬富所有坐落同
段1117地號土地、被告邱惠美所有坐落同段1103地號土地如
起訴狀附圖所示螢光筆所示部分以連接至屏東縣鹽埔玉泉街
68巷之公路,而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等訴訟,請求確認對被
告等人各自所有、管理坐落上開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螢光
筆所示部分有通行權存在,並容忍原告於上開通行範圍開設
砂石級配道路,及不得有任何禁止或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乙
情,有卷存起訴狀及附圖可證(見本院卷第7-15頁),惟原
告另以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如行政
訴訟起訴狀所示B部分邱惠美所有坐落同段1103地號土地如
行政訴訟起訴狀所示C部分之公用地役法律關係存在乙事,
有卷存行政訴訟起訴狀可參(見本院卷第157-168頁),經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12年訴字第439號巷道爭議事件受理在
案(見本院卷第155頁),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12年訴字
第439號巷道爭議事件之公用地役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
件確認對被告楊寬富、邱惠美通行權存在等訴訟之一部先決
問題(即如有公用地行權關係存在,原告即得通行被告被告
楊寬富、邱惠美有公行地役權之土地,自無再為通行權主張
之必要),茲為求判決之一致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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