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0號
原 告 李俊豪 現於法務部○○○○○○○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在民事起訴狀
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被告之姓名及正確住所
,若被告為法人,應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及向戶政機關申請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被告之名稱及
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㈡原告起訴未表明訴之聲明,併請補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