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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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9號
原 告 林冠良
被 告 徐泉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泉春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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