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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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6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輝及其他姓名不詳之被告間之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被告陳秀輝之被繼承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
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
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
料。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或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確
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附表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原
告應具狀追加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並提出該不動產之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
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依前開補正事項憑以記載成完備之起訴狀送院,並依被告人
數一併提出繕本。
五、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編號 本件請求撤銷分割之標的 1 屏東縣○○鄉○○村○○巷00號房屋(屏東縣○○鄉○○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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