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年度金訴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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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婕
具 保 人 陳沂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425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沂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黃鈺婕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由具保人陳沂忻於民國112年2月1
0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具保人經本
院於本案112年10月16日準備期日,當庭告知改定同年00月0
0日下午2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依法拘提無著,此有
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見本院卷第207頁)、國庫存款
收款書1份(見本院卷第208頁)、本院112年10月16日準備
程序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65至268頁)、新竹市警察局、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警員拘提報告書及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橫山分局警員拘提職務報告各1份(見本院卷第295頁、
第305頁、第319頁)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
,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1份附卷可按
,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
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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