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毒駕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 人 許雅鈞 (年籍詳卷)
被 告 楊毓榮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李昱恆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郭怡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駕致死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許雅鈞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毓榮因涉犯刑法第185之3條第2項前
段、第1項第3款之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而該案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
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而被害人因被告之上開犯嫌已經
亡故,聲請人許雅鈞即告訴人為被害人之配偶,爰依法聲請
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
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
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
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
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
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
款及第2項、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毓榮因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
理中,而被告於本案被訴罪名係刑法第185之3條第2項前段
、第1項第3款之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因而致人於死罪,且聲請人為該案被害人之配偶,均符合
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另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
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
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
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