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撤緩字第15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彥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70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20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七○五號判決對朱彥宇所為之緩刑宣告撤銷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彥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705號判決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同時宣告緩刑5年,於109年12月31日
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111年8月21日更犯恐嚇取財得利罪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上訴
字第2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12年10月30日確定。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聲請書
誤載為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應予更正)之規定,聲請撤
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
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朱彥宇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2月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
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同時宣告緩刑5年,於109年12月31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
9年12月31日起至114年12月30日止,下稱前案),竟又於緩
刑期內即111年8月21日更共同犯恐嚇得利罪,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於112年4月2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9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於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判決上訴駁回,
而於112年10月23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各該案件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案受刑
人於前案緩刑期內故意犯後案,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
徒刑之宣告確定等情足堪認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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