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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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宜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何宜庭(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
本院民國112年11月10日112年度易字第270號第一審判決,
該判決正本於同年11月17日向被告之戶籍地為寄存送達,被
告並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同年12月7日提起上訴,核其上訴
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
113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而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戶籍地等情,
亦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足憑,其迄今仍未補正
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首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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