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智簡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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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于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11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專用期限應更
正為「至117年3月31日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被告於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
侵害商標權商品等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自民國111年7、8月間之某日起,迄至112年5月18日
為警查獲時止,透過實體店面、網路方式多次販賣侵害本
案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接續實施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
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
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
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販賣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已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對商標專用
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
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並考量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價值,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期間、數量、價值
與獲利及其於警詢中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商、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就本案
非法販賣侵害商品權商品之獲利每月淨賺約新臺幣(下同
)3,000元,販賣期間自111年7、8月間起至112年4月止(
見偵字卷第60頁反面),依罪疑唯輕、有利被告原則,應
自111年8月起算,至112年4月止共計9個月,則獲利總金
額應為27,000元(計算式:3,000×9=27,000),此屬被告
實際所獲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1 仿冒CHANEL商標手鍊2件 2 仿冒CHANEL商標項鍊9件 3 仿冒CHANEL商標耳環162件(含警購買採證證物2件) 4 仿冒CHANEL商標髮夾166件 5 仿冒CHANEL商標髮圈45件 6 仿冒CHANEL商標髮箍6件 7 仿冒CHANEL商標襪子24件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645號
被 告 甲○○ 女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均係由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
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
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
,且近年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
,均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任何人未得商標
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
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
。詎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8
月間某日起至112年5月18日16時26分為警查獲止,於韓國首
爾東大門購入仿冒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之飾品後,在新竹市○
區○○街0號店內(下稱上址)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品,並在
上址連結網際網路,在社群軟體臉書社團「Chic」以暱稱「
甲○○」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仿品之訊息,供不特定網路買
家瀏覽購買。嗣經警方於112年5月18日16時26分許,持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所核發112年度聲搜字第285號搜索票,前往上
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品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賴
志銘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畫面、上開臉書社
團頁面擷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現場搜索
照片等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後,復
將部分商品實際販售他人,則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
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
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
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
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十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111年7、8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
獲之112年5月18日止,陸續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之
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本質
上具有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係集合多次犯罪行為
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應論以一罪。至如附表所示之扣案仿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
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之犯罪所得,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 興 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 戎 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專用期限 扣案物品及數量 1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類別062)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 至117年03月3日止 手鍊2件 項鍊9件 耳環162件(其中2件為向被告購買之證物) 2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類別038) 各種編織刺繡美術品、髮夾、袖扣等 至117年03月31日止 髮夾166件 髮圈45件 髮箍6件 3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類別025) 衣服、靴鞋、圍巾、頭巾、襪子、服飾用手套 至117年03月31日止 襪子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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