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智訴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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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傑
選任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
字第5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
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因被告陳明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保障被告之權益,認尚有應行調查事
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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