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交簡字第63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交簡字第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28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112年度交訴字第12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楊家文犯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楊家文於民國112年1月20日7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重型機車,駛至新竹縣○○鄉○○路000號前之行車分向線
路段時,本應注意起駛前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
礙或車輛行人,並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依當時
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上開狀況,未顯示方向
燈光,即由文化路南向路邊由西往東方向駛入車道至沿河街
719號未劃分向標線路段。適有吳宗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縣湖口鄉文化路北向路邊由東往西方
向駛入北向車道後,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見楊家文未顯示方向燈光、由路
邊駛入車道之車輛時,欲煞避而搖晃車身後摔倒在地肇事,
因此受有右足根、雙膝、右髖、右上臂均挫擦傷併瘀腫等傷
害(楊家文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業據吳宗翰撤回告訴,本院
另以112年度交訴字第125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詎楊家文
肇事後,未停車查看或救助已受傷倒地之吳宗翰,亦未報警
處理或通報將傷患送醫救治,反而騎車逃離現場。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楊家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
不諱(見偵卷第6至8頁、第31頁、本院交訴卷第33至37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宗翰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第10至
11頁),並有112年3月8日警員龍育昇職務報告1份、祐嘉復
健科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告訴人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6幀、現場及車損蒐證照片5幀、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
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
頁、第12頁、第14頁、第15至16頁、第20至22頁、第17至19
頁、第24頁、第34至35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家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
人傷害逃逸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騎乘機車肇事致被害人
受傷後,未採取任何救護措施或報警處理,即逕自駛離肇事
現場而逃逸,置被害人之安全於不顧,行為實屬不該,應予
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新臺幣6萬元予被
害人,有新竹縣湖口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見交訴卷第41頁、第43頁),復考量
被告自述高中畢業、離婚、育有1名子女現由前妻監護、目
前在湖口科技業工作、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
6頁、本院交訴卷第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完畢
,堪認被告頗有悔意,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故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