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簡字第1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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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榮森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8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榮森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郭榮森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晚間7時16分許,因酒醉坐在
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前,為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
勢派出所員警徐茂翔、柯宗佑駕車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
郭榮森明知員警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因酒後情緒
激動,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朝警車上之徐茂翔及柯宗
佑比中指,二名員警下車關心時,郭榮森再朝徐茂翔及柯
宗佑辱罵:「你這個某財條的、垃圾、幹你娘勒、可憐(
臺語)」等語員警徐茂翔、柯宗佑。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郭榮森於偵查時之自白(見偵字卷第27至28頁)。
(二)現場蒐證錄音錄影之譯文(見偵字卷第9頁正反面)。
(三)錄影畫面翻拍相片(見偵字卷第21至22頁)。
(四)現場蒐證錄影光碟(見偵字卷證物袋)。
(五)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字卷第5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郭榮森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
(二)被告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
後向員警比中指及辱罵侮辱之言詞,依社會通常觀念,難
以強行割裂,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接續
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未能控制自身情
緒,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率
爾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口出惡言,所為蔑視警員之執法
尊嚴,對警員名譽產生一定程度之危害,視國家公權力為
無物,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所為實屬不該,惟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高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建築、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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