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39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翊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翊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受刑人馬翊嘉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
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
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6日14時36分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12年5月12日15時51分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 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 第325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 第11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90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9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7日 112年9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90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9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7日 112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4143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4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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