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君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君全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君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1
2年11月30日,經檢察官起訴後移審至本院,經本院法官訊
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且被告前有經通緝到案之紀錄,於本案亦坦認販賣第二級毒
品之犯行,日後恐受重刑之宣判,依照常人趨吉避凶、逃避
罪責之天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就販
毒所得部分,與證人所述亦有出入,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證
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7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勒戒,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
3年2月5日起借提被告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113年1月15日竹檢云剛昃112毒偵1788字第0000000
038號函及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案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113年度觀執字第10號)、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被告既因另案
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且本案業於113年1月30日審理
辯論程序終結,並訂113年3月5日宣示判決,原羈押被告之
原因均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