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宇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
2年12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宇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
本院民國112年12月7日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第一審判決,
其於同年12月13日經補充送達收受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
屆滿前之同年12月14日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3年1月25日裁
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
同年月26日寄送至上訴人之戶籍地而送達具有辨別事理能力
之同居人等情,亦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足憑,
其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首開說明,顯
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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