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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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
原 告 歐耀文
被 告 陸世和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觀之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暨附表(編號117)所載
,使原告受損害之犯罪行為人並不含被告陸世和;而公訴檢
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告罪數部分亦當庭補充更正以
共同被告間參與部分作為認定等語(見本院112年度原金訴
字第66號卷卷一第431頁),是被告陸世和並非本案原告遭
詐騙犯罪事實所認定之被告,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規定應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陸世和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
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
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
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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