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4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24號
原 告 陳莉芳
被 告 李建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1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其並無被訴之犯行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幫助洗錢罪嫌,經本院審理
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而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前
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就
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
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