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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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7號
原 告 甲女 年籍住址詳卷
被 告 吳永祥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30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翁禎翊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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