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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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薛良吉
被 告 林家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111年度金訴字第314號)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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