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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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87號
原 告 劉世敏
連建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夏金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選訴
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就本院刑事判決有罪部分以外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
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所涉本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1號誣告等案件,其中原告
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關於被告對其為誹謗、意圖
使人不當選等犯嫌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
在案。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該等部分之附帶民
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被告對原告其
餘經本院判處有罪之誣告部分,另行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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