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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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育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拾柒點柒陸
玖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育萱前於民國112年2月8日凌晨1時許
,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前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毒偵字第6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
重共計17.769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
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甲基安非他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
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得單獨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於前揭時、地所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新
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92號偵查卷
第54頁至反面、本院卷第10頁)。
(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前實秤毛重共18.47公克、驗
餘淨重共17.769公克),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
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
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A0120號)在卷可
參(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92號偵查卷第34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
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另送驗
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
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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