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紹銘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壹公克
,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紹銘前於民國112年7月22日晚間6時3
6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博愛街325巷與福竹街口遭查獲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驗前實秤毛重0.47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甲基安非他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
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得單獨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於前揭時、地所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新
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偵
查卷第90頁至反面、本院卷第19頁)。
(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實秤毛重0.47公克、驗餘
淨重0.231公克),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
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A0723號)在卷可參(見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偵查卷第53頁),足
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另送驗耗損部
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之聲
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