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為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
字第66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5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金訴字第六六三號判決對何為騰所為緩刑參年之
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何為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
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同時宣告緩刑3年,並於112年
12月1日確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即112年12月1日起
至115年11月30日止)。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1年4月28日
,故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112年12月1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
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與刑
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663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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