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翔升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89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38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江永楨
書記官 呂苗澂
通 譯 何夢綺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
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詹翔升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玻璃球吸
食器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詹翔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於112年9月20日晚上10時許,在其原位
於新竹市○○區○○路0段00號4樓B09室租屋處內,以將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置於玻璃球燒烤吸
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
另案受通緝,為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在其原
上址租屋處內緝獲,並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支,復經警徵得
其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附記事項:
(一)本件相關加重、減輕事由,已經公訴檢察官於協商時綜合考
量而適用。
(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之
。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佩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呂苗澂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