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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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詠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148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00
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王靜慧
書記官 陳怡君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黃詠宏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詠宏於民國112年3月3日17時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起訴書誤載車牌號碼為000-000,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竹縣新豐鄉建興路與仁愛街口處因
發生交通事故,經警方據報到場處理。詎黃詠宏因其另案遭
通緝,為躲避查緝,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向警方謊報其
弟黃常員之年籍資料,並在酒精測定記錄表上,偽造「黃常
員」名義之簽名1枚,足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稽查舉發、刑事偵查之正確性,並使黃常員本人
有受處罰、追訴之虞。嗣經警方受理黃常員之報案後始循線
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黃常員」之
署押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所示之
酒精測定紀錄表,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附 表:
編號 文書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 證據出處 1 酒精測定紀錄表 被測人欄 偽造之「黃常員」署押1枚 偵字第7919號卷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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