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5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宜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宜庭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