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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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鄧安庭
被 告 林圳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竹交簡字第8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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