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10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CHUYEN(中文名:阮文傳,越南籍)
居留地址:新竹市○○街00號000室(已 出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0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CHUYEN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緣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越南政府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採
取邊境管制措施,內政部移民署針對在臺聘僱期滿或終止等
居留原因消失之外來人口,因無飛機航班返國滯留在臺致逾
期居留,應持護照、無飛機航班證明或班機復航之訂票證明
,至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加蓋限期
離境章戳並限期30日內離境,然自110年12月起越南政府已
逐漸鬆綁國際航班管制及班機復航,在臺居留原因消失之越
南籍移工於110年12月、000年0月間欲辦理延長離境,須提
供實際航班訂票紀錄、航班取消證明,方能向內政部移民署
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離境,因部分越南
籍移工並無返國意願、返回越南航班機票仍取得不易及機票
費用昂貴等因素,無意透過正當管道取得實際航班訂票紀錄
、航班取消證明,惟仍有辦理延期離境以繼續在臺居留之需
求。而NGUYEN VAN CHUYEN(阮文傳)係107年12月24日入境
之越南籍移工,受僱於昶瑞食品有限公司從事製造業技工,
其明知在臺居留效期至110年12月24日止,惟為求能再次辦
理延長離境,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君」之越南
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阮文
傳於000年0月間提供本人護照基本資料予「阿君」,並支付
新臺幣(下同)5千元予「阿君」後,「阿君」即提供偽造
之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22日VJ-5259航班訂
票紀錄(預訂代碼:QD6HQ)、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F
light CANCELLED(111年1月22日VJ5259航班取消)資料予
阮文傳,嗣阮文傳於111年1月21日持憑上開資料至內政部移
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服務站向承辦人員申請辦理延期,
而以此方式行使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經承辦人
員實質審查後,誤判前揭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為真實文件,
因認阮文傳有合法延長離境事由,故在護照上核蓋章戳,准
許阮文傳延長離境期限至111年2月22日,足生損害於內政部
移民署對於外來人口居、停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案經內政
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阮文傳固不否認有於000年0月間提供本人護照基本
資料予「阿君」,並支付5千元予「阿君」後,由「阿君」
提供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22日VJ-5259航班
訂票紀錄(預訂代碼:QD6HQ)、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Flight CANCELLED(111年1月22日VJ5259航班取消)資料
予被告,再經被告於111年1月21日持憑上開資料至內政部移
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服務站向承辦人員申請辦理延期,
以此方式行使上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經承辦人員審查後
,認被告有合法延長離境事由,而准許被告延長離境期限至
111年2月22日等事實(偵卷第4頁至第6頁、第28頁至第29頁
),並有偽造之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22日VJ
-5259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QD6HQ)、越捷航空Vietje
t Air.com Flight CANCELLED(111年1月22日VJ5259航班取
消)資料、內政部移民署新竹市服務站外籍移工專用居留案
件申請表、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金遠東
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越捷航空臺灣總代理111年6月2日金越
字第1110602001號函暨所附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15
頁、第19頁、第20頁、第22頁至第24頁),是此部分事實自
堪認定。
㈡、至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略以:我
不知道訂票證明是假的云云。惟查: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自承:本來110年12月時有請仲介幫我
買機票,但是太貴了也買不到,當時機票要5、6萬元,大約
在今年(111年)的1月10 日左右,我跟「阿君」聊到這件
事,我知道「阿君」好像有在網路上賣機票,他跟我說可以
幫我訂機票回越南,我跟「阿君」說幫我訂今年(111年)1
月22日回越南河內的班機等語(偵卷第5頁、第28頁背面)
,可知被告明確知悉案發當時,因為越南政府之邊境管制措
施逐漸鬆綁,國際航班甫漸漸復航,然因滯留臺灣欲返回越
南之人數眾多,是不僅一票難求且機票價格高昂,由臺灣返
回越南之機票票價約為5、6萬元,而被告於000年00月間委
請仲介公司幫忙代購返國機票,亦因上情致無法購得,然被
告竟得於111年1月10日左右始指定購買時間相隔甚近之「11
1年1月22日」機票,而「阿君」並以接近原價10分之1之價
格即5千元購得,則被告於預定搭機前1個月購買機票因購買
者眾且票價甚貴而無法購得,惟於預定搭機前10餘日卻可購
得比原價便宜逾10分之1之機票,是此機票之來源或適法性
,顯堪置疑。
2、再者,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我去年(110年)5月踢足
球時認識的越南朋友「阿君」幫我買機票,我是買單程,所
以覺得5千元聽起來算合理,我不知道他用什麼管道取得給
我的機票證明,是基於朋友關係信任他,他給我訂位紀錄及
取消證明時,我有向他索討5千元,他說等航空公司退錢時
會跟我說,但後來他把我封鎖,我找不到他,完全沒有他的
聯絡方式等語(偵卷第5頁背面、第28頁背面),則被告既
稱基於朋友信任關係始由「阿君」代購機票,何以案發後無
法詳細交待「阿君」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交往認識過程
也僅泛稱踢足球認識,給付金額代購機票後即再無聯繫,凡
此種種均啟人疑竇;又倘被告所述為真,何以在其歸心似箭
,於預定搭機返鄉10餘日前始請「阿君」代購機票,卻未日
日追蹤購票進度,確保自己究竟何時可以返家,而直至班機
起飛5日前始由「阿君」交付訂位紀錄及取消證明;再者,
被告明知當時由於越南政府之邊境管制措施甫鬆綁得以返國
,所以有相當多數越南人急於返鄉,所謂返回越南之機票要
5、6萬元,本指「單程」,因其根本不可能知悉自己返國後
,何時得以再次申請獲得許可入境臺灣,是被告另辯稱單程
機票5千元尚屬合理等語,亦與常情不符,益證被告自始至
終並未真心實意想要依正當流程購買機票返回越南,否則應
會時時關注相關航班起飛狀況,絕無可能遲至預定班機起飛
前5日始透過他人知悉自己雖購得機票,然班機已取消等情
。
㈢、綜上,被告所辯均顯係臨訟卸責之詞,當無可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阮文傳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阮文傳與共犯「阿君」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
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購買返
國機票,為求續留臺灣,竟持共犯「阿君」偽造之航班訂票
紀錄及取消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服務
站行使得以延長離境期限,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
籍人士居留管理之正確性,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
且犯罪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案發時從事家庭製造
業技工之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際所
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至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預定代碼:QD6HQ)及該航班取消
證明等文書,業已交付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服
務站而行使之,即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五、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又是否有併予驅
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
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
,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
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且逾期居留我國,有內政部移
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外勞)-明細內容查詢結果在卷可查
,復衡以被告本案所為係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犯罪情節顯
已危害社會秩序,而不適宜在臺居留,其既受上開有期徒刑
之宣告,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並應敘明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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