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1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家豪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07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112年度易字第116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梁家豪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梁家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8月28日凌晨1
時許,在新竹縣○○鄉○○村○○路0號北湖火車站之機車停車場
,趁無人注意之際,持客觀上足以為兇器之扳手(未扣案)
,竊取李吉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之卡
鉗3個(價值新臺幣4萬元,業已發還)。嗣李吉偉察覺上開
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梁家豪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李吉偉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單各1份、現場照片5幀。
三、法律適用:
㈠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
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
者,亦同,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陸海空軍刑
法第76條第1項規定「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
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雖將現役軍人犯刑法
第320條之竊盜罪,列入陸海空軍刑法之範疇予以規範,但
將非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竊盜罪,予
以排除。查被告梁家豪為本件犯行時雖為現役軍人身分,其
於112年5月1日退伍,有個人兵籍資料在卷可查,然被告所
為係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外所為,所犯
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非屬陸海空軍刑法
或其特別法之罪,並無軍事審判法之適用,本院自有審判權
,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梁家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
器竊盜罪。
四、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行竊,所為欠缺
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附卷為憑(見偵卷第29
頁),暨本案所生危害輕重及被告之相關素行、大學畢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勉持,有1女兒待扶養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被告所竊得之卡鉗3個,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發還告
訴人,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贓物認領單
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3頁),即實際上已返還犯罪所得,被
告既已無不法利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
㈡另未扣案之扳手1支,雖係供被告犯本件加重竊盜罪所用之物
,惟該物品並未扣案,而此類物品為日常生活中所常見之物
,並非專供被告犯罪所用,沒收對於預防再犯之效果有限,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徒增將來執行程序之無益勞費,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
額,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宇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