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3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淑惠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吳宗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典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
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2刑保工字第16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
。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
票至被告位在「新竹縣○○鄉○○路0段00巷00號」之住所,通
知到案執行,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
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
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
,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
票送達證書、追保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
字第4548、4168號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住所及照片、被
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
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
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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