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3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百鈺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鍾育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
執聲沒公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百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百鈺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
告)恐嚇取財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6,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
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2
刑保工字第18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000元,由具保
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
,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新竹市
○區○○路000巷00弄0號」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
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民國112年11月1
0日將執行傳票寄存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
為寄存送達;又於112年11月9日將執行傳票送達至被告位在
「新竹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居所,通知到案執行,
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執行傳票交與有辨別是理能力之同居
人收受,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及居所執行拘提,亦拘
提無著;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
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追保函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字第4467號拘票、拘
提報告書、被告住所及居所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
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
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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