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8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廖振祺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則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振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廖振祺(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0
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1項及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
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
6000元,由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5日繳納足額現金後,
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在案,嗣經本院於112年7月31日以11
2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此有本院收受訴訟
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
本、前揭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至9頁
、第19至59頁、第71至72頁)。
(二)嗣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3756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
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檢察官依法拘
提無著;且檢察官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即被告應遵期到案執
行,被告仍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
證 書、追保通知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
即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附卷可
憑(見本院卷第10至15頁、第60頁)。又被告現無任何在
監押之記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出入
監紀錄表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足證被告
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念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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