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韶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韶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韶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
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
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
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
,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
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
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
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
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
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
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
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彭韶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各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至2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
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
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
、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
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並無意見(
見前揭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後,定其應
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至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
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之必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
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月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
應予合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
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
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
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
,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雖已於民國111年9
月16日執行完畢,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
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
結果,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編號1-2,經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有期徒刑2月 (編號1-2,經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27日13時3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000年0月0日下午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字 第567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 第6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671號 109年度易字第482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9日 109年10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671號 109年度易字第48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7月20日 109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12號(已以苗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60號執 行完畢)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86號(已以苗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60號執 行完畢)
編號 3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起至109年6月24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 第6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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