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安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安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彭安君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曾經定執
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
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
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
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
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
、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彭安君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
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其
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
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
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
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
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
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妨害公務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日 112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695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69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05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05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4日 112年8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05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0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85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85號
編號 3 罪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121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66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