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誠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誠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蔡誠恩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共危險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日 111年6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801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68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苗交簡字第84號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3日 112年9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苗交簡字第84號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10月30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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