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光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光龍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3日 109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速偵字第1034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緝字第40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96號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2年1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96號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6日 112年12月6日 備 註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