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福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福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福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
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再經核閱該等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中
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
號7至8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
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
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尚無不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
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
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9日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1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11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40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96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2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466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605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9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日 111年9月14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466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605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99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1年11月15日 112年1月10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81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6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上旬某日 111年3月14日 111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23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946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993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7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9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1月4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993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7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9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0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3月27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1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45號
編 號 16 1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編號7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0日 111年2月5日至同年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82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35號 112年度訴字第2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2年6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35號 112年度訴字第23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27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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