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任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1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任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任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
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再經核閱該等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中
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
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聲請書
誤載編號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應予更正),茲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
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
不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
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
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8日晚間9時58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000年0月間某日至110年5月15日 112年3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6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99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18、7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1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20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7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1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20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7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6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82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59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56號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8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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