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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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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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張育銓
被 告 黃衍惟
林星維
邱翊峰
鄭丞祐
莊家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3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
載(其上所載之原告、被告身分證號、年籍等身分資料,業
經本院遮掩隱匿)。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
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
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
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
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
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衍惟、林星維、邱翊峰、鄭丞祐、莊家朋
等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均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
字第522號案件受理在案,其中被告黃衍惟、林星維、邱翊
峰、鄭丞祐係於民國113年1月4日開庭審理,並於同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月31日宣判,而被告莊家朋則係於同
年2月1日開庭審理,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另於113年2月16
日宣判,此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3號於113年1月4日審
理筆錄影本、同年2月1日簡式審判筆錄影本暨前揭各該裁判
書各1份附卷可憑。然原告遲至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
2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惟
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可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
起訴或待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特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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