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6/06/08
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年度易字第123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ITISANTHANIN SOFIA(中文名:李朔方、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7、
1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ITISANTHANIN SOFIA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
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
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
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
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CHITISANTHANIN SOFIA(中文名:李朔方)前因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並於民國114年9月16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審閱相關卷證
資料,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考量被告
為泰國籍之外國人身分,生活重心及主要財產均在國外,
另衡以被告前有頻繁入出境之紀錄,暨斟酌本案犯罪情節
,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爰自114年10月14
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
(二)茲因前揭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至,再經訊問被告之
意見,並審酌本案業於115年4月8日宣判,被告經本院諭
知犯詐欺取財罪而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在案,並就未予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2萬9,000元予以宣告沒收、追徵,
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認依被
告所科處之刑度及犯罪情節,其為規避後續審判及刑罰執
行程序進行之逃亡可能性甚高,並考量被告為外籍人士,
非無逃亡海外之管道,為確保後續之審判或判決確定後刑
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
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以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
限制程度等因素,暨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就目的與手段依
比例原則衡量後,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
裁定自115年6月1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本
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
分署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