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6/06/05
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6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DUC KIEN(越南籍)
選任辯護人 黄翊勛律師
鄭世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2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DUC KIEN自民國115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
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
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NGUYEN DUC KIEN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由本院訊問及核閱卷證後,認被告雖否認涉犯刑法第33
0條第2項、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
未遂罪,然本案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編號1、2所列之被告供
述及證人證述,暨編號3所載之書證等證據在卷佐證,足認
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已逾期居留,在臺灣無固定之住
居所,有逃亡之可能,另本案尚需共犯「阿勇」、「阿輝」
到案以釐清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
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裁定
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執行羈押3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6月4日訊問被
告,並核閱卷內事證,及參諸檢察官、被告與其辯護人之意
見後,認被告仍否認涉上開犯行,本案共犯謝名君(阿輝)
業已到案並經追加起訴在案,然被告與謝名君(越南籍、逾
期居留)間之供述不一,審酌被告係涉犯重罪,依起訴事實
甚至涉及毒品,共犯又同為逾期居留之外籍人士,考量重罪
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
之基本人性,自仍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串供之虞。
而被告所為犯行,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嚴重,經權衡國家刑
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
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
告之必要,應自115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因共犯謝名
君經本院羈押禁見中,故不就被告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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