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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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法 官 王 永 春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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